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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美玉)近日信网获悉,胶州市康宁敬老院卫生所未按照药品的属性和储存要求储存陈列药品,不能保证药品质量,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相关规定。依据该法,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胶州市康宁敬老院卫生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警告。
据悉,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10月19日,依法对胶州市康宁敬老院卫生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诊所内药房的药架上摆放有红霉素眼膏、复方醋酸乳膏,以上药品包装标注的贮藏条件为: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而药房内温湿度计显示的温度为21℃;诊所药库的地上堆放着库存药品,未离地存放。
胶州市康宁敬老院卫生所未按照药品的属性和储存要求储存陈列药品,不能保证药品质量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用药人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该条例,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1月15日,依法对胶州市康宁敬老院卫生所下达了胶市监行决〔2021〕2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
据天眼查企业信息网站显示,胶州市康宁敬老院卫生所成立于2018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内科、中医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胶州市康宁敬老院卫生所的工作人员告诉信网,此事因执法人员检查时,天气已入秋,诊所内药房已经关闭空调,致使房间内温度达到21℃,不符合储存涉事药品的温度。而工作人员堆放在地上的药品,原本打算下架,不再售卖,但因未离地存放导致被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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